湖南省
对于政府而言,每一次公共危机都是一种考验。
这就需要在设计整体选举制度的时候,从代表名额配置、代表结构组成、选区划分等角度,来充分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通过有机地协调各种平等价值,最后才能产生真正意义上的选举制度的平等。从此次选举法(修正案)的总体特点来看,亮点很多。
在选举法(修正案)正式生效之前存在于我国选举制度实践中的城乡按照不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这一制度,实际上是与选举制度的平等原则有关,而与公民个人的平等选举权无关。妇女有同男子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由于我国长期以来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人口占人口的绝大多数,农村人口文化素质较低,因此,相对于比较发达的城市来说,如果在考虑选区划分以及选举单位代表名额配置的时候,完全按照人口数量来分配人大代表名额,可能会出现形式平等,而实质不平等的问题。没有选举权的平等,同票不同权,显然这种选举制度是虚伪的,没有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公民平等选举权 。
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第14条和第16条。而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特别是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原来阻碍城乡人口按照相同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实质不平等因素已经逐渐消失。而且,有些州,如科罗拉多州,州议会之所以否决处决奸淫幼童犯的立法,是因为担心刑前羁押时间太长、经济成本过高。
如果某个州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可以对这类罪犯处以极刑,不算违反宪法。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民意纳入判决,是否有必要在判决中证明自己的判断意味着全国共识,确实有必要再好好商榷。原载于《法制周末》2010年2月4日第21版。在参议院通过时,票数为95:0,这难道还不能说明民意所向?判决后的民意沸腾,能够证明全国共识吗?司法部马上重新提起动议,请求最高法院重审此案,推翻原判。
但是,为体现审判的公正性,罕有中国法官会将民意因素体现在裁判文书中。各州若想加重对奸淫幼童犯的刑罚,也只能判处他们终身监禁、永不假释。
成熟社会必然要求 好吧,让我们跳开争议,先看具体案情。参与制定相关州法律的路易斯安那州前议员皮特·施奈德说,即使反对死刑者也曾告诉他,他们会杀死任何一个强奸他们孩子的人。斯卡利亚说道:美国人民对于处决奸淫幼童者的立场,根本与多数方的判决无关。它冒犯了路州民众及陪审团对本案作出的一致决定。
在国内,民意是个复杂的概念,有时会和某种公众情绪交织在一块,成为司法裁判必须考虑,也无法回避的因素,如所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他在异议意见中指出,若按照多数方大法官的行事,以后无论一个小女孩被强奸多少次,无论一个家伙强奸了多少个小女孩,无论这些小女孩受到多大的身心伤害,最后都不能判他死刑。费希尔认为,路州最高法院根本就是断章取义,库克案本意就是禁止对一切强奸犯判处死刑,不管被害人是否成年,6个州的相关立法,怎么也代表不了全国共识。他们关于存在全国共识的论据,根本没有什么说服力。
至此,关于奸淫幼童是否可判死刑的争论算是告一段落。多数方不能把公众当年对死刑的态度变化,全算到对强奸罪的认知变化上去。
对肯尼迪的死刑判决,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谁说美国大法官不重视民意?但凡争议较大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都会以民意支持、举国共识作为裁判依据。
肯尼迪大法官认为,仅有6个州允许处决奸淫幼童者,不能说明对这一问题存在举国共识。斯坦福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弗里·L.费希尔(JeffreyL.Fisher)自告奋勇,替肯尼迪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共和党总统候选人麦凯恩说:奸淫幼童是最卑鄙无耻、令人发指的犯罪,如果有法官认为这样的犯罪都不应判处极刑,实在是令人不安。民主党候选人巴拉克·奥巴马虽是自由派人士,这时也不得不站出来表态:我曾反复表示,死刑只对罪大恶极者适用……但是,对一个6岁或8岁的孩子施暴,就是罪大恶极的行为。只要强奸者没有杀人意图,且没有致死后果,无论被害人是否幼童,都不得判处死刑。多数方大法官不是号称有全国共识吗?为什么联邦法律2006年还追加了类似条文?按照统计,相关条文在众议院通过时,票数为374:41。
至于死刑民意的判断,阿利托大法官提出,5个州都是最近这些年才通过处决奸淫幼童者的法律,恰恰说明这是民意所趋,是社会公德标准演化的方向。民意PK全国共识? 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后,果然激起轩然大波。
而在肯尼迪案中,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民意的判断,对举国共识的认知,都清清楚楚写在判决意见里。孩子既然是弱者,就应该更多为他们的生命安全着想。
而其缺陷在于,民意是很难量化的概念,任何一方确定的民意标准,都可能被实践中的反证推翻。如前所述,最高法院的最终审理结果,完全以意识形态分界。
资深法律记者琳达·格林豪斯(LindaGreen-house)注意到这则博客,很快将它转载在当年7月2日的《纽约时报》上。路州最高法院回应说,库克案只禁止对强奸成年女性者适用死刑,但幼童是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奸淫幼童对被害人与社会都危害极大,因此,对肯尼迪的处罚不受库克案约束。判奸淫幼童者死刑也违宪 想当年,2008年6月25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了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一案的判决意见,大法官们以5∶4票判定:路州关于奸淫幼童可判死刑的法律因违宪而无效。由于路州1995年曾修改法律,允许对奸淫12岁以下幼童者处以死刑,地方法院陪审团一致裁定,判处肯尼迪死刑。
意见书中,肯尼迪大法官们提出,没必要再进行重审,在原审判决意见中加一个脚注就够了:我们注意到军事刑法中有这类规定,但这不影响我们的推理与结论。2008年1月4日,最高法院宣布受理此案。
支持最高法院判决者有两类人:一类反对对任何人适用死刑,另一类只坚持对杀人犯、恐怖分子适用死刑,认为奸淫幼童者没有杀人故意,也未导致死亡结果,对其处以极刑不够人道。但斯卡利亚、罗伯茨却不以为然,斯卡利亚认为,再审一次也没有意义,多数方五位大法官不会改变自己的意见,结论还是一样的。
而且,是因为1977年的判例不允许处决强奸犯,各州就是为了规避这一判例,才修改立法的。恰恰相反,自1964年以来,美国还没有人因强奸被判处过死刑,这才说明了什么是真正的举国共识。
谁都知道,在美国,政客向来都是狗鼻子、墙头草,民意风往哪儿刮,他们的话就往哪儿说。最后,肯尼迪大法官作了个补充解释,他说,所谓无死者,无死刑,主要指对个人的犯罪,如果是对国家的犯罪,如叛国者、间谍、毒枭、恐怖分子,这些人即便没有直接致人死亡,也可以判处死刑。或许因为相关条文太过冷僻,大法官及其法官助理们,以及陆续参与此案的政府律师们,居然没有一个人发现这一条款,陆续提交的法院之友意见书中,也忽略了这一问题。不对强奸犯处以死刑,是社会公德标准不断进化的结果,是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事实上,即便是民意调查,你问对方是否赞同废除杀人罪之外的罪名死刑,和问对方是否赞同判处强奸幼童犯死刑,答案可能都是Yes。少数意见方的大法官中,托马斯、阿利托同意重审此案。
肯尼迪向路州最高法院上诉称,根据联邦最高法院1977年在库克诉乔治亚州案(Cokerv.Georgia)中的判决,强奸虽是一种严重犯罪,但毕竟不同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所以,对强奸犯判处死刑是极为过分和过度的刑罚,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残忍与不寻常的刑罚。当然,此案留给我们印象最深的,是大法官们对死刑民意的认识。
2008年10月,多数方的五位大法官直接以一份四页纸的意见书拒绝了再审申请。阿利托承认,1964年至今,确无强奸犯被处决,但人们应当看到,从1965年到1966年,全国只处决了8个人,从1968年到1977年,也就是库克案判决的那个年份,全国一起死刑都没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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